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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6日 | 点击:
进行谈判,并择优推荐项目的承接主体。评审小组由购买主体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评审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一般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业务复杂、专业性强的服务项目,或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选定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评审结束后,将评审专家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审小组应当按照法定的评审程序,根据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或谈判后的综合评审得分或报价高低顺序,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

    购买主体一般应当根据评审报告中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或直接委托评审小组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四条 除已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用类服务项目外,对一些服务要求高、服务对象广或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试行“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即先由评审小组经过评审择优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再由购买主体组成定标小组确定最终承接主体。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实施:

    (一)对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该方式进行特别的提示和说明,并明确评审小组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规则、数量和定标小组确定最终承接主体的参考因素和原则要求。

    (二)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按照有效供应商数量的30%(不到1个的,按四舍五入确定)择优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但推荐的候选人最多不超过3个。并在评审报告中重点载明各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评估,及其技术、服务方案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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