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浙江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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