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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COMPANY NEWS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6日 | 点击:
目,购买主体应当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其采购人员一起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服务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据此与承接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

    谈判开始前,承接主体应当向谈判小组提供该项目详细的成本费用测算标准或依据(含相应的工作量清单),以及其近2年内承接其他单位相关服务合同等书面材料,必要时,行政主管部门和购买主体可将其成本测算标准或依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其他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

    第二十七条 采购评审或谈判结束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公告采购结果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购买主体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三)承接主体名称、地址;

    (四)中标(成交)金额,主要标的的名称、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标准;

    (五)评审(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六)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采用推荐方式邀请承接主体参与竞争性谈判的,还应当公告购买主体和评审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五章 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谈判结果,与承接主体订立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但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承接主体就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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